消防工程師2022年改革新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
1、取消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消防部門制定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標準并向社會公布。公眾聚集場所取得營業執照,通過互聯網向消防部門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標準的承諾后,即可投入使用、營業。消防部門對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抽查,發現未作出承諾或承諾失實的,依法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記入信用檔案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責令停止使用、營業。
2、取消一般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和備案
僅對國家和省級重大建設項目,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醫療建筑和其它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層建筑,單體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單體建筑面積2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內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以及生產和儲存甲、乙類易燃品易爆危險物品的多層廠房、倉庫等涉反重大公共安全的建設工程實施消防驗收,審批時限縮減一半,不再對其他建設工程實施消防驗收和備案。
【法律依據】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加強對所屬從業人員的管理。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社會組織執業。
第四十七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二)不再符合資質條件,經責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間繼續從事相應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四)所屬注冊消防工程師同時在兩個以上社會組織執業的;
(五)指派無相應資格從業人員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六)轉包、分包消防技術服務項目的。
對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注冊消防工程師,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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