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對注冊消防工程師是怎么規定的?
1、為何要修改《消防法》?《消防法》的修改主要是為了適應新機構的改革及消防部隊的轉隸移交、以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移交等新形勢新變化。可以說《消防法》不改已經不適應目前的實際工作情況了。
給大家理一下改革的時間線: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設立。
2018年4月16日,應急管理部正式掛牌,新辦公點為原消防局大樓(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南街70號)省級黨政機構改革方案要在2018年9月底前報黨中央審批,在2018年年底前機構調整基本到位。
省以下黨政機構改革,由省級黨委統一領導,在2018年年底前報黨中央備案。
所有地方機構改革任務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應急管理部主要職責:組織編制國家應急總體預案和規劃,指導各地區各部門應對突發事件工作,推動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和預案演練。建立災情報告系統并統一發布災情,統籌應急力量建設和物資儲備并在救災時統一調度,組織災害救助體系建設,指導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承擔國家應對特別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
指導火災、水早災害、地質災害等防治。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
公安消防部隊、武警森林部隊轉制后,與安全生產等應急救援隊伍一并作為綜合性常備應急骨干力量,由應急管理部管理實行專門管理和政策保障,采取符合其自身特點的職務職級序列和管理辦法,提高職業榮譽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戰斗力。應急管理部要處理好防災和救災的關系,明確與相關部門和地方各自職責分工,建立協調配合機制。
應急管理部部屬單位:消防救援局
森林消防局
中國地震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住建部官網3月27日正式發布: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移交承接期,各地應于6月30日前全部完成移交承接工作。
2、《消防法》修改了哪些內容?是否涉及到核心條款?
首先,名稱的變化沒有太多意義
(一)將第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的條、第五十五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公安部門”、“公安機關”、“公安部門消防機構”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將第六條第三款中的“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第七款中的“公安機關”修改為“公安機關、應急管理”;將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的“公安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中的“公安消防隊”修改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25條)
其次:機構的職能變更
(1)第十條修改為:“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
解讀:本條修改主要是概括式規定,明確了“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這類建設項目需要按照本法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同時,由于施工許可證是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辦理,因此刪除了有關“消防設計備案”的規定。
(2)第十一條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解讀:除了審批部門變更外,此條主要有兩處重要修改:一是法律給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授權范圍更大,刪除了原來所限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二是由于不需要“設計備案”,因此增加本條的第二款,規定了“特殊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也就是說,雖然取消了“設計備案”,建設單位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仍然有提供“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義務。
(3)第五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后經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在驗收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解讀:此條變化相對較大。一是從違法情形看,少了一個,刪除的為“消防設計備案經抽查不合格且不停止施工的”,是因為前面已經解讀了,新法已經沒有“消防設計備案”的規定。二是執法主體發生了變化。在本條規定的4種違法情形中,僅有“(四)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承辦,其他的均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因此,在以后的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有本條規定的其他三種情形時,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違法線索移交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最后,看看哪些核心條款沒有變更?
(1) 消防救援機構保留了消防監管職能。消防監管仍由本級政府的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消防救援機構仍然承擔消防產品的監督檢查;有權進行消防行政處罰。
(2)消防救援機構保留了火災調查統計職能。
(3)公眾聚集場所的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仍然是法定要求。未經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投用或營業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停止使用、停產停業并處3-30萬元罰款。
(4)法律規定的消防產品仍要獲強制性認證。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后,方可生產、銷售、使用。
(5)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監管職能未變。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6)修正案沒有涉及注冊消防工程師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有關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的《消防法》第三十四條,此次沒有做修改。目前,注冊消防工程師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仍維持現狀,未來走向有待配套規章修改后,尤其是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的規定出臺,便可揭曉。
2019年的消防工程師考試中,綜合部分必然涉及到新《消防法》修改的內容,請大家要注意。
《消防法修正案(草案)》發布后,不少網友反應與之前網傳版《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中“取消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等多條矛盾,改革還在博弈和進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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